不安抗辯權起訴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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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訂立之後,法律為了保障雙方的基本權益,賦予了他們各自不同的權利,其中就包括了不安抗辯權。它是由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享受的一種權利,不過,它只在特定情況下行使,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侵害。那不安抗辯權起訴書是怎樣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不安抗辯權起訴書是怎樣的?

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住遵義縣南白鎮白龍社區六小區。身份號碼:522121197202197810,聯繫電話: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黃××,男,40歲,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遵義縣公安局幹警,住遵義縣南白鎮西大街遵義縣公安局家屬樓。聯繫電話: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歲,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遵義市電線杆廠職工,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借款30萬元,並支付原告相應利息(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8萬元從2010年5月30日起算,10萬元從本案起訴之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係。2008年12月1日,被告黃宏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紅軍街向原告借款1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黃××在遵義市紅花崗區再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 約定2010年5月30日前還款8萬元,2010年7月30日前還款7萬元,9月30日前還款5萬元。上述兩筆借款發生後,原告僅收到被告黃××還2008年所借款項2萬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還款無果。此後,原告通過多種途徑找被告催告還款,但被告採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也未向原告提供債務履行的擔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實現,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將面臨無法實現的局面。因被告黃××與王××系夫妻關係,黃××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欺間,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對原告承擔共同清償的連帶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特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關於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以及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關於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發現對方喪失合同履行能力,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會造成影響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不安抗辯權起訴書,要求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辯權。如果對方沒有恢復合同履行能力或未為該合同的履行提供一定擔保的,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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