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麼叫順序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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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什麼叫順序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中什麼叫順序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中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另外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也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先履行抗辯和順序履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三、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

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後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2,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係,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並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並不僅僅是針對後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後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並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所以説,《民法典》中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意思是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相互負擔的債務,當債務出現了先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債務的,後履行債務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的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後履行的一方亦可拒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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