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範圍是什麼?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對此作出了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問題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於立法規定的不明確,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就產生了這樣的疑惑:債權人是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還是以“自己的債權”來行使撤銷權?

如何解決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債的保全制度的設計,不僅僅是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問題,還會涉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究竟是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還是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對該問題的回答和解決,不能脱離司法實際,因為撤銷權制度是從理論到實踐的系統的設計,要從理論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的層面上,進行系統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學理論原則又能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的結論。

三、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

首先,債是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具有社會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債務人,債權人為了能夠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而注意債務人的財產變化,但自己的債務人具體還有哪些債權人、債權的數額有多少,這就不屬於債權人應知的了;同時債務人也完全有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告知自己的債權人及其債權數額。一般説來,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實現自己的債權,不會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債權人身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法院也不會像申請破產那樣要求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其他債權人慾實現自己的債權,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債權行使撤銷權。法律既然規定了撤銷權,那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和機會都是平等的。如果債權人要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來行使撤銷權的話,其前提是不僅必須掌握自己債務人的債權人是誰、債權數額多少,同時,還必須明確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確認以及確認的數額等。這些情況都直接決定着撤銷權的訴訟結果。這一點在訴訟上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來説難以做到。其次,債權人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原則。假如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知道自己的債務人有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其他債權人不主張或怠於主張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首先必須徵得其他債權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債權人行使其撤銷權的委託授權。否則,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債權人,無權以他人的債權提起撤銷訴訟。

四、撤銷權行使範圍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這兩條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人民法院只對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予以保護;二是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限於其債權額度範圍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由於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理論前提,因此得出除了出了難以運作的債權人應以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行使撤銷權的結論。債權人撤銷權的範圍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無法完全按照債權人的意志來進行從而保障其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權利制約得思想,但是也給實際操作帶來了不小的困擾,使得這項制度並不能那麼完美的達到立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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