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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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為。

破產撤銷權的範圍是什麼?

非正常交易行為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過低價格與他人進行交易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為。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可撤銷行為。判斷非正常壓價的標準,從理論上講,應與出賣時的市場價格水平大體相當。在實務中,應考慮在市場經濟中,存在市場交易的風險性,對於稍低於市場價格的出售行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銷。但出售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0.7以上則應視為過低價格。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在英國破產法上稱“過低價值交易”,規定稱,與他人進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約因,或與他人進行交易中,對方提供的約因價值遠遠低於公司在錢或金錢價值方面提供的約因,均屬過低價值交易,可予以撤銷。

二、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

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即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由於該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過侵權損害賠之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追回財產。

三、可撤銷的偏頗行為。

偏頗行為是大陸法國家的用語,指債務人在臨界期間內實施的,使個別債權人的地位得到伏於其他債權人的行為。在英美法國家稱為優惠行為。該行為撤銷的理論依據是保護債權人地位的平等,具體包括1、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2、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3本意清償,即對到期既存債務的清償。這種清償,當事人的主觀上必須有惡意,即債權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債務人已無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償可予撤銷。

四、債務人的無償行為。

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是指破產債務人將本屬於破產財產或權利的以無價或幾近無代價的方式過度給第三人的行為,包括1、無償轉讓財產,如贈與,2、放棄財產或權利,作為的放棄,如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作為的放棄,如對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3、對外提供無償擔保。

《破產法》中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由管理人進行,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只要公司存在上述的事由,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的行為,收回公司作為債權人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如果管理人怠於行使此權利時,債權人的利益必然會受到損害。所以破產法中規定的撤銷權最終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於破產撤銷權的範圍或相關知識,如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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