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善意第三人規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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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善意第三人規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規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已廢止,正式會由《民法典》來進行代替;

善意第三人的構成要件是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即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有哪些?

第三人是指直接獲得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行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中,第一人是指商業祕密權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者,和雖然獲得商業祕密但違反保密約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違約者,他們的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是違法行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當第二人違法獲取商業祕密或違約泄露商業祕密之後,第三人不知且也沒有理由會知道第二人違法,從而善意地從第二人那裏接受了商業祕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於第三人在受讓商業祕密時並不知道其前手對該商業祕密存在權利瑕疵,主觀上無過錯,本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善意本身在時間上是個遊移不定,有待明確的概念。儘管第三人在取得商業祕密時是出於善意,但他難以永遠保持這種善意狀態,因為一旦他在以後的使用、披露中被商業祕密權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當獲取行為,其善意狀態將不復存在。鑑於善意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為公平保證交易各方,法律在賦予第三人善意抗辯權同時,必須對其善意進行時間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確定善意的準確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屬於善意取所所有權的人,對於此人所獲得的所有權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沒有權利進行處分,而獲得此物的所有權,那麼這就不會存在善意取得,同時還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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