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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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釋有什麼?

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釋有什麼?

通常情況下,善意第三人是這個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係雙方的真實情況。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過程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有: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這裏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取得的區別有什麼?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取得不等同於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須滿足

1、讓與人對讓與之不動產無處分權。

2、受讓人取得不動產須基於有償的法律行為。

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等具有交換性的行為。如果是基於非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則沒有適用善意取得的空間。

3、受讓人須為善意。

此處的善意我們可以理解為受讓人非基於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對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不知情。

4、已作權利的變更登記。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存在的主要表徵方式,如果受讓人沒有及時作權利的變更登記,也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餘地。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物權請求權。

善意取得必須經過受讓人的同意,在受讓人是善意的情況下,取得的物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取得不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滿足上面所説的條件,就具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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