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利息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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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利息有哪些種類?

債權債務利息有哪些種類?

債權債務利息的種類包括兩種:一種是借用期內利息,另一種是逾期付款後應付的利息。針對這兩種利息有不同的起算方式:

第一,關於借用期內的利息,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計算:如果借貸雙方在書面或者口頭約定中,約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應視為借款人無償佔用,僅需償還出借人的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因此,這種情況下借用期是沒有利息的。當然,如果借用期內約定了利息,應從其約定;

第二,關於逾期利息:定期無息借款,逾期利息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從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者從起訴之時起算;約定借款內利息,未約定逾期利息的,逾期還款利息自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是需要對利息的有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如果一方就利息的認定有異議的,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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