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 延期抗辯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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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人們各種權利,其中就包括了抗辯權。抗辯權一般用於雙方簽訂合同後,如果一方要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時,另一方行使的抗辯的權利。抗辯權有多種分類,其中包括了延期抗辯權,那麼,延期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延期抗辯權有哪些?我們一起學習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延期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延期抗辯權有哪些?

一、延期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

二、延期抗辯權有哪些?

民法典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性抗辯權。

三、幾種抗辯權的概念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3、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4、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抗辯權是當事人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對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可以改造抗辯權,拒絕履行義務,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不受到侵害。延期抗辯權只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的抗辯權,它有一定的限制,並不是永久都可以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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