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客體只能是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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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動產可以留置。因為留置這種法律關係要求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留置權的客體只能是動產嗎?

留置是指擁有債權的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可動資產,前提是債務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承諾,此情況之下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留置債務人一些相關財物,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成立要件

1、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1)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

a、擔保法/合同法規定留置權的主體為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行紀合同等債權人;

b、物權法不限制債的發生原因,任何債權人均可成為留置權的主體。

(2)留置的標的物為債務人的財產:

a、留置的標的物必須是債務人所有的動產;

b、留置的標的物不是債務所有的動產的,須符合留置權善意取得。

(3)留置財產必須是動產:

a、不動產不適用留置;

b、有價證券是否可以留置沒有明確規定。

(4)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a、佔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輔助/間接佔有;

b、單純的持有[不是佔有]不能成立留置權;

c、不是依法佔有[如侵權佔有]不等行使留置權;

d、將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之後,應視為拋棄留置權,不能再主張留置權。

2、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四十八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留置權適用範圍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特殊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留置權是我國的法定擔保物權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擔保物權的權益等,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相關的擔保物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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