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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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會經常遇到一種情況,那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在債務即將到期或者已經到期後,債務人開始出現耍賴行為,他會將他的財產低價轉讓第三人,或者是放棄了他本來應該到期的債權。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行使債權是受到影響的,那麼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為您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

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一、什麼是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二、什麼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法律如何規定?

債權人的撤銷權,則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者説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什麼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權?法律如何規定?

所謂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債權人為使自己的權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項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合同保全中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1、客觀要件,撤銷權的行使首先要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抵押、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財產等。當債務人採取上述不正當或非法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務人事實上的資不抵債,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或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具有惡意,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

合同保全措施中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時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的,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權利的濫用。條件一般包括主觀要件以及客觀要件兩種。因此我們必須熟知行使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才能夠保護好我們的權益。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遠遠比我們想象的多。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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