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中訴訟時效的判斷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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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我們處於社會之中,出於朋友情誼或者其他原因,很容易和別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債務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是受我國民法調整和保護的。如果我們與別人發生了債權債務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對於債權債務中訴訟時效的判斷問題,需要我們以及特別關注。

債權債務中訴訟時效的判斷是怎樣的

一、債權債務糾紛注意事項有哪些?

1、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2、注意債務產生的時間,切勿錯過訴訟時效。

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另外,還應注意訴訟時效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

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債權人應該如何打官司呢?債權人應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兩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兩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3、應當注意保存證據。

(1)當事人應保存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

(2)當事人可以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順利進行。

(3)其他有利於證明債務的材料。

二、債權債務中訴訟時效的判斷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債權債務中的訴訟時效一共分為三種,根據不同的情況適用訴訟時效也不相同。但是,如果超出了訴訟時效,我們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這個規定是為了督促人們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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