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逾期違約解除合同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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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逾期違約解除合同該怎麼辦?

民間借貸逾期違約解除合同該怎麼辦?

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或非公調解;也可申請人民調解,經司法確認的人民調解可申請法院執行;如果當事人對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若不履行借款合同,可在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已約定仲裁條款,可提請仲裁,若不履行仲裁裁決,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債權人可通過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二、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方法的利弊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1、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2、人民法院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3、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4、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訴訟是並列的兩種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想將雙方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一旦選擇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對雙方糾紛的管轄權

5、督促程序和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

6、訴訟

針對民間借貸糾紛可以通過最終提起訴訟來解決,經過一審,不上訴的可申請執行,上訴的啟動二審程序後可申請執行;文書生效後也可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期間不中止執行,視審理情況(是否改判或撤銷原判等),再執行迴轉或重新訴訟等。

7、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訴訟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雙方爭議的案件問題進行協商的解決辦法。訴訟調解可以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各審級,一旦法院主持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原告撤回訴訟,也可以選擇由法院製作調解書來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生效。

仲裁調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我們日常生活中,尤其是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問題持續發生,常常聽到身邊有現實的例子,借款人沒有能力還錢,借款人不能按規定的時間還款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遇到這些問題時可以參考以上的處理辦法來進行處理,不過還是不贊同大家借款,做自己能力範圍內的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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