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貼不發找誰 - 法律依據是什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高温補貼費的發放在我國似乎並不被老闆們認為是需要強制性發放的員工福利,所以就有部分的企業不能按照相應的規定發放高温補貼,這對於同樣在非常高的温度下工作的勞動者來説是非常的不公平的,出現這樣的問題到時候不少勞動者會問高温津貼不發找誰,法律依據是什麼樣的?

高温津貼不發找誰,法律依據是什麼樣的?

一、找誰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以及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

2015年7月,人社部等部門曾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温津貼。

儘管國家早有相關規定,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温津貼“缺失”或被偷樑換柱剋扣,必須嚴厲查處。

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依據

1、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2、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温作業、高温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3、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高温下辛勤勞作視而不見,選擇不及時的發放高温津貼的時候,勞動們總是不知道高温津貼不發找誰,確實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温津貼的話,找用人單位是肯定沒有什麼效果的,所以説如果出現了用人單位不支付高温費的話,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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