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人不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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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欠錢不還人不見怎麼辦?

對方欠錢不還人不見怎麼辦?

債務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去派出所報案警察是不會受理的,如果欠錢不還找不到人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務人,如果找不到人法院會通過六十日公告視為送達,公告期滿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判決下來以後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公告期滿後,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並判決。

二、擴展材料:

起訴被告住址不知道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在起訴前不知道被告的具體住址的,可以委託律師到公安機關查詢被告的户籍登記住址,在你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後,法院就應該受理的。

2、法院受理後,如果找不到被告無法正常送達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並判決。

3、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在判決所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

債權人可根據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債權債務糾紛的發生,如果可以協商處理當然最好,可以節省非常多的司法資源,但是很多債務人存在耍賴不還錢的情況,此情形就無法通過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選擇起訴解決,不履行債務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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