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留置權是什麼 - 租賃留置權是怎樣的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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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很多年輕人不願意留在農村發展,但是在大城市發展,又會存在一個住房的問題,怎麼解決這一問題呢?有很多年輕人會選擇租房住,但是租房又會存在很多問題,例如租賃合同的問題,租賃留置權的問題等,下面本站會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租賃留置權是什麼,租賃留置權是怎樣的成立的

一、什麼是租賃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二、留置權在什麼情況下成立?

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三、租賃留置權的意義以及效力

留置權的意義在於保護雙方利益,所以留置權具有以下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四、租賃留置權主要體現是什麼?

現在大多租賃留置權主要體現在押金上,也就是説住户與租户在達成協議後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大多會有押金這樣的説法,這個他、押金會在合同到期時予以退還,但是如果住户在居住過程中,對租户的房屋造成了損壞,租户就有權使用租賃留置權,扣除住户的押金。

以上是關於什麼是留置權,怎樣行駛租賃留置權的一些介紹,關於租賃留置權,我相信現在大多數年輕人都懂,所以希望大家在居住過程中,儘量保證他人的不動產財產安全,不予以損害,這樣既保證了自身利益不被損害,同時也保證了他人的財產安全。如果以後您在生活中再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希望我們以上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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