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違約 - 債權人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
抵押貸款是很常見的現象,很多人在遇到經濟問題的時候都會選擇抵押貸款來獲得資金。不過有時候會遇到債務人逾期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就會變賣或是折價抵押物來獲得資金,對於獲得的資金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很多人卻不能確定。
如果債務人違約的話,債權人可以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
所謂的優先受償就是:債務人在不能履行或是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將抵押物變賣或者是拍賣,獲得價款之後優先受償的權利。
不過要知道的是: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的時候應該先行支付工資、撫卹金以及納税之後如果有剩餘的話,可以用來償還債權人的費用。
債權人能夠要求優先受償的範圍只是包括以下的費用:
(1)用於償還債權的本金以及利息
(2)因為債務人延遲還款導致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的
(3)債權人因為保管、變賣抵押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
(4)債權人因為申請強制執行或是訴訟產生的必要的費用
如果抵押物獲得的資金不能完全償還債務的話,剩餘的債務債權人還是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的,不過這時候就屬於一般的債權,是不能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
不過如果在償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的話,債權人應該返還給債務人或者是擔保人
還要知道的是: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的時候,要注意以下三個情況:
1、抵押權和普通的債權並存的時候
抵押權是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一項抵押物同時有抵押權和普通的債權的時候,抵押權人有對抵押物的價值有優先全部受償的權利,而對於普通債權人來説只能在有剩餘的情況下才能受償
2、抵押權和其他的法定優先權並存的時候
比如:抵押權由於破產費用,如果債務人破產,那麼其抵押的物品就不會被列入破產債權中,但是普通債權要列入其中的。
3、幾個抵押權並存的情況
如果一個財產被設定幾個抵押權,那麼在受償的時候就要按照其先後順序來進行清償。
在相關的法律中規定,如果一個財產有幾個債權人抵押的時候要按照以下的順序即進行清償:
(1)抵押合同已經生效的話,就要按照抵押登記的順序進行清償,如果順序一樣的話就要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
(2)如果抵押合同還沒有登記的話,就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後順序來進行清償,如果順序上有差別的話按照比例進行清算
(3)登記的優於沒有進行登記的
所以説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清償債務的話,債權人就可以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進可能多的獲得清償。如果還有問題的話建議找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