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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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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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所為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並非無效的行為。在債權人以訴訟主張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前,債務人所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並受私法自治原則的保護。但是,債權人利用法律所設計的撤銷權,對債務人有害於債權的行為予以撤銷後,債務人的行為之效力溯及地歸於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2、債務人免除第三人債務的,視為債務自始末消滅;承擔債務的,視為債務自始末發生未設定;讓與債權的,視為債權未讓與;轉移財產的,視為財產自始末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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