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職務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5.05K

當下誰都會有急需用錢的時候,民間借貸作為一般人融資的重要方式,在借貸關係中佔據了很大一部分,而且現實生活中很多的民間借貸都是以自己個人的名義進行的,但也存在民間借貸的人是一些企業的負責人、法人代表等,那麼他們的借貸就可能與職務有關,在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職務行為?

在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職務行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58條進一步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對外民事行為並非都是職務行為,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越權限,不一定無效,可能構成表見代表,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法院面對法定代表人對外簽字借款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1、從法定代表人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從事職權行為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二是應在權限範圍內進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他實施的行為可能是職務行為,也可能是個人行為,應區分對待。比如董事長以個人名義購買家庭生活資料,則必然為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

2、從借款借據的形式要件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依職權對外借款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法定代表人簽訂借款借據是否以法人的名義、是否在借據上載明瞭借款的用途、借款是否入賬、法人是否在借據上加蓋印章、是否有法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等。

3、從債權人的角度分析,債權人是否盡到善意相對人謹慎的注意義務:債權人在與相對人簽訂借款借據時有無審查相對人的身份及權限、有無要求法人在借據上加蓋印章、如果債權人只願意和自然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是否明確拒絕對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與自己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等。

如果在民間借貸中,我們不知道怎麼認定債務人的借貸行為是不是職務行為,我們不妨從借貸人是否以職務的名義進行貸款來着手,其借的款是否用於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