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要具備哪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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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要具備哪一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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