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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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

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是什麼

遺失物與遺忘物有着對於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的區別。遺失物指失主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力,遺忘物是指失主一般能回憶起遺失點,並未對財務完全失去控制力。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 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品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而言。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而言。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品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忘物與遺失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遺失物是指個人由於自身疏忽,把物品遺失在了公共空間,且自己基本上不會回想起來失落地點和遺失時間,這種狀況下失主是完全喪失了對財務的控制能力;而遺忘物失主是有可能回想起來具體遺失地點的,所以對遺忘物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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