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的保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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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生活的進行中,有些時候難免會和他人發生財務交流,借錢做生意或者是進行他用,都會產生債務關係,但是債權人為了保證自身債務能夠用到正常的事業上,從而降低債務人不還款的危險,保證能夠使債務人順利的還錢,就需要知道債的保全的概念。

什麼是債的保全的概念?

什麼是債的保全的概念?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債本以相對性為原則,而債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屬於債的對外效力。法律設置債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於,債權需要債務的適當履行才能實現,債務的履行多體現為從債務人的總財產中分離出一定的財產給債權人。因此,債務人的總財產即“責任財產”的狀況如何,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情況。由於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的一般擔保,而且是債務人的債權實現情況。由於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的一般擔保,而且是債務人的全部債權人債權的共同擔保,因此,責任財產的減少往往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為防止責任財產的減少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固然可以通過擔保制度達到目的,但擔保制度亦有其弱點,例如,抵押等的設立需要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留置權則限於特定的債權債務,保證等既需要保證人等的同意,又難逃責任財產減少危及債權實現的命運。有鑑於此,法律在擔保制度和民事責任之外,設置了債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權係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設,撤銷權係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而立。它們對債權實現起着積極的保障作用,能放債權不能實現於未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行使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並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否則因違反該項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由債權人予以賠償。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藉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公力救濟手段,禁止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兩點:第一,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或將債務人的權利用以衝抵自己的債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糾紛。

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清償範圍內歸於消滅。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範圍為限。

4、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於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535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符合管轄和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經法院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並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我們可以從上面的解答之中,知道了什麼是債的保全的概念,就是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對責任財產的不合理處置,從而造成虧損,使自身利益遭受損失,從而進行的一種合法手段,其中有多種手段,根據情況從而使用適合的,也不失為一種策略。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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