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債務人追償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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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債務人追償擔保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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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不到時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首先要看擔保人擔保的性質屬於什麼。如果是一般擔保,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追索不到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擔保人主張。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有錢不還的話,債權人沒有辦法向擔保人主張債權。一般擔保的期限為債權期滿後的六個月,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話,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擔保人隨意主張。主張的期限為債務期滿後的兩年,如果兩年內,債權人一直沒有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擔保人也可以不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義務後,也就是還了錢以後,可以向債務人要求其償還。

關於擔保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擔保”,這個不知情,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係
,還是受欺騙擔保?如果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係,那麼屬於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受欺騙而擔保,那麼可以找出受欺騙的證據到法院撤銷擔保。

以上是對於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以及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不到的時候,擔保人要負什麼責任呢兩個問題的回答,在此告誡人們在為別人做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考慮被擔保人的財務情況,以免發生需要自己為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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