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締約過失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7.61K
債權轉讓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一、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原則,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原則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和損益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是指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應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責任。過失相抵是基於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建立的,賠償義務人之所以應負賠償責任,系因其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過失,賠償權利人既然對損害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就不應負全部賠償的責任,否則,就等於將基於自己過失引發的損害轉嫁給賠償義務人負擔。過失相抵原則運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在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互負過錯的情況下,怎樣劃分雙方的責任,即公平合理地對損害後果予以分擔。損益相抵原則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賠償的制度。損益相抵原則的適用範圍,原則上是損害賠償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損害賠償之債。其中,“其他損害賠償之債”就包括了因締約過失行為給締約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債。有過失的一方締約當事人在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同時,相對人因該過失行為而節省的其他開支或者獲得的其他利益,賠償義務人對權利人獲得的利益應當在損害額內予以扣除。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締約過失行為致對方財產的直接損失,也包括受害方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間接損失。賠償的範圍涵蓋以下五個方面:(1)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包括交通費、通訊費、考察費、餐飲住宿費等;(2)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倉儲費、運費、保險費等;(3)主張合同無效或可撤消時支出的訴訟費用或其他費用;(4)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5)喪失與他人簽約機會等情形下產生的間接損失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