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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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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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試用期間,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的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n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n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n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n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n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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