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供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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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通常需要請求瞭解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出庭作證,這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文件,即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那麼,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作為證人呢?向法院請求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供幾份?

請求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供幾份?

一、證人的條件

(一)、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並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瞭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除下列人不能作證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證人: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2、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3、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

(二)、同樣,本案的審判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證人。除上述人不能作證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無論他們性別、國籍、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狀況、文化程度、經歷等狀況如何。

證人在訴訟中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閲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三)、在享有上述訴訟權利的同時,證人應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作證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對其適用強制措施;

2、如實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證人證言提出的問題;

3、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二、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供幾份?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只要一份就可以,可以申請多個證人出庭,需要提供證人的身份信息,按規定的時限交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 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根據以上講解,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當然,證人也可以書面作證。那麼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提供幾份?答案是:一份就行。不需要對每個出庭的證人都上交一份出庭作證申請書,這樣會大大降低訴訟效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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