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發公告多少天能開庭?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1、一般是發出公告的第93天為開庭日期。

人民法院發公告多少天能開庭?

2、93天的計算:公告時間60天,舉證時間30天,開庭傳票必須提前3天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所以,一般是定在公告發出的第93天開庭。

3、公告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而採取的非正常的送達方式。

4、《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送達應當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説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説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條件的適用等規定,以避免在出現民事糾紛需要適用訴訟程序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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