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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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公示催告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公示催告管轄法院是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申請條件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公告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止付通知及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申報權利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 除權判決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除權判決撤銷之訴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總的來説,我國程序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時間最少是60天,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間,私自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是無效的,利害關係人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法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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