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屆滿後法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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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屆滿後法院怎麼處理?

公示催告屆滿後法院怎麼處理?

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申報期限屆滿後,判決之前申報權利的,也為及時申報,具有申報權利的效力。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而無人進行權利申報或者雖然有人進行權利申報但被人民法院駁回時,依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的宣告所喪失票據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二、申請公示催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出具公示,催告票據相關利害關係人儘快申報權利,這個公示期的期限由法院決定,最少兩個月。等期限屆滿後,法院就應當對票據做除權判決。法院做出判決書後,票據的相關權利滅失,利害關係人後期主張權利的,按照票據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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