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開庭審判開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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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民法規定開庭審判開多久時間?

根據民法規定開庭審判開多久時間?

開庭審判開三個月時間,這實際上是法院關於審理一個案件的期限規定,但是有一些案件如果比較複雜的話,那麼審理起來肯定是非常的麻煩,時間方面會進行一個延長,當然不管是怎麼樣的話,開庭的時間都會由法院來通知具體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開庭前三天通知。

1、關於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2、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3、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案件:20天內(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

上訴、抗訴案件:2個月;

重審案件:3個月。

4、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一般會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

二、相關法律知識:有特殊理由可以申請延遲開庭嗎?

法院開庭是國家司法資源的利用,能夠影響開庭審理延遲的必須由法律規定。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審判中,有三種情形是可以延期審理的: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因此,需要參加審判的人如果不是遇到上面三種情況的,是無權申請延期審理的了。法院開庭審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的,訴訟參加人也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按時間參加訴訟,這種規定説到底也是為了維護我們的訴訟權益。

在當代社會,一個案件如果已經走到了訴訟程序的話,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説,他們肯定想要儘快的將這個案件瞭解清楚,這實際上就是他們想了解整個案件的審理的期限長短,通常情況下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審理完畢了,所以也不用太過於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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