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質證技巧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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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證據質證技巧有什麼?

民事證據質證技巧有什麼?

第一、證據提出的主體是否合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民事訴訟證據提出的主體是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當事人包括其訴訟代理人,法院主動收集證據如前所述,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收集證據。實務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證據,主體上自然適格,但是法院提出的證據,就要按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即法院收集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啟動程序,是否符合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如有違反,法院的取證就無合法性可言,偏離了其做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將得不到保障。這種證據能否採信,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從證據法定的角度,不能做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作訴訟代理人時應當對此充分發表意見,以減少合議庭成員傾向性意見對案件的不利影響。

第二、證據提出的時間是否合法。

舉證期限當事人可以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時不得少於三十日,時間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算。超出舉證期限不提交證據,設置了證據失權制度,逾期提交證據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例外情況是對方當事人同意。舉證時間上還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提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一、二審中出現的新證據,應當分別在一、二審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法律上對證據提出時間的規定,其本意是確保訴訟正常進行,督促當事人行使舉證權利,實務中法院對此要求並不嚴格。但是,當事人應當嚴格按要求的期限進行舉證,以免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對已方證據的抗辯理由,同時,也要在質證過程中對對方的此類證據提出駁斥意見,爭取法院能以證據法定的要求不予採信。

第三、證據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對證據形式合法性的質證,首先是審查證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類證據之一種,不屬於其中之一,即可以排除其合法性。其次要對具體證據的形式審查是否符合法律的對形式要件的規定,如書證要提交原件、物證要提交原物、視聽資料要有原始載體、證人證言要有證人到庭接受質詢等。對此進行抗辯後,如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其證明效力將會大降低。

證據的取得方式在民訴證據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質證的過程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涉嫌以欺騙、強迫、收買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有可能影響其真實性,有做偽證可能的,應當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以降低對方證據的可信度,直至其法院不予採信沒有證據的效力。

二、不服已生效民事判決怎麼辦?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不服的,有兩種救濟方式:

1、可以就生效的民事判決向上級或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生效的案件進行法律監督,即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

當事人對於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不服,認為其存在錯誤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再審期間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人民檢察院對於民事審判活動具有監督權,對於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不服的,可以就已經生效的判決向上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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