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滿能不能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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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期滿能不能領判決?

公告期滿能不能領判決?

公告期滿能領判決,判決書公告送達期限期滿後就會撤銷公告,並且判決書已經開始生效。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二、送達方式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有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他的成年家屬,代收人的送達方式。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送交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有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將訴訟文書依法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人的送達方式。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基於受送達人的有關情況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在處理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最為關鍵的一個流程就是送達,如果説已經作出了判決,那麼可以採取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同時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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