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告送達的可能性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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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告送達的可能性大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告送達的可能性大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告送達的可能性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的,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受理了以後無法正常送達的也會駁回起訴,自訴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8條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自訴案件嗎?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

2、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3、申請執行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最高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訴或公訴案件都是因為當事人現在已經涉嫌構成犯罪了,而公告送達是建立在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基礎上,用缺席審判的方法來審理自訴案件,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即便是自訴案件,最終也是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所以得先確定了嫌疑人的下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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