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申請人是哪方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5W

一、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申請人是哪方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申請人是哪方

原、被告都可以提出。因為證人是證明所爭議案件的事實的。只要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可以出庭作證。不僅如此,法庭還可以依據職權調取相關證據和傳喚相關證人。

二、哪些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因此,證人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在我國,證人作證的通常方式是以書面證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證。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僅讓庭審的質證辯論缺乏實效,而且對書面證言真假難辨,尤其是關鍵證人的不出庭,使得對關鍵證人的質詢權無法實現,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進而影響被告人單位也可成為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的權益和司法公正。

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慮到證人大都不願出庭作證的現狀,新刑訴法要求部分證人必須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也就是説,同時該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於有爭議的書面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最終由法官裁量。經過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法官可基本確定應出庭證人名單並通知出庭。

二、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後果

新刑訴法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説,新法對應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後果規定有三種:強制到庭、訓誡與拘留。

以據傳的方式強制證人到庭,是處理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有權拒絕出庭作證,這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但不等於傳統的“親親相隱”入法,因為近親屬依然不享有拒絕作證權,依然負有作證義務。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尤其是強制到庭後繼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證人予以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因為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正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律明確的處罰方式是輕則予以訓誡,重則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對證人拒不作證的最嚴厲的處罰是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法律不允許對證人因拒不作證而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無訟厭訟的文化傳統、公民怕是非求安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作證心理及作證現狀等情況。

官司除了訴訟時效重要,第二重要的就是證據了,證據有人證、物證等,證據是否充分決定官司是否能贏。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如果不出庭也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大家放心,人民法院會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