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案舉證期限是多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勞動爭議仲裁案舉證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案舉證期限是多長

關於舉證期限確立的長短問題。由於勞動仲裁爭議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目前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實踐中,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規定可以在開庭前提交證據材料,有的規定最晚在開庭前一天提交。有的開庭之後提交仲裁委員會也收。

如何確立舉證期限的屆滿時間問題是關係到仲裁庭是否決定組織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根據《證據規定》的有關精神,在勞動仲裁爭議方面,我們可以這樣認定:

1、仲裁庭不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的,以仲裁庭指定或當事人協商並經仲裁庭認可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為準。

2、仲裁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的,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屆滿之日。

3、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仲裁庭准許的,如果仲裁庭不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以仲裁庭准許延期的屆滿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如果仲裁庭組織庭前交換證據,以證據交換之日為舉證期限的屆滿之日。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或者予以否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反證據。在舉證期限上,將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由原來的“不得少於十五日”修改為“不超過十五日”。證人出庭作證條件得到了放寬,今後,經許可,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

另外,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並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經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充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受前款舉證期限的限制。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仲裁案舉證期限並沒有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的規定,對於不同的情況可以做出不同的調整,但期限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計算,才是正確的。如果超過了舉證的期限,那麼提交的證據很有可能將不被採納接受。因此,當時人要嚴格遵守仲裁組織提出的舉證期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