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發回重審通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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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發回重審通知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發回重審通知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發回重審通知的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民訴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二、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l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1 條的規定)

特別提示:發回重審的要點。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一定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條件,即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而經過兩審終審後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則需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實際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態。

民事方面的案件,在經過一審判決之後,可能當事人對於一審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或判決的內容並不滿意,此事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上訴之後二審法院會進行仔細合理的審查,如果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之下,還會發回原來法院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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