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審受理成功率是多少?
就個案而言,總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訴案件而言,改判的概率不大。
另一方面,就選擇上訴的當事人來説,其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概率雖然較低,但也不可視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審階段,調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智慧律師辦理的案件中,二審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調解結案的情況都有。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原因很多,如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案情複雜、當事人矛盾尖鋭、雙方當事人上訴等也是影響因素。
二審改判與發回重審一同納入統計數字,在對一審法院辦案質量考核中是一項相當重要的指標。但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一審案件,其錯誤性質與通常所説的枉法裁判有所不同,因此近年有略微淡化的情況。如在近幾年的上海高院的工作報告中,已不再將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率的情況進行公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話,符合法定的條件的是可以申請再審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瞭解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