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增加訴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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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增加訴求嗎

能否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增加訴求嗎?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對訴訟請求提出規定了期限。《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舉證期限在開庭之前,訴訟請求的改變自然應是在開庭審理前提出,而不是在開庭審理中或開庭審理後提出了。舉證期限屆滿後,是不允許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除非有該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的例外情形。

《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範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由以上法條看來,原告是可以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時增加訴求。發回重審的案件因事實不清才會發回重審的,所以既然是重新審理就可以按原來一審一樣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所以在增加訴訟時,要掌握足夠材料以保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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