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審簡易程序審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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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一審簡易程序審限是多久

民事一審簡易程序審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根據《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説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

對於簡便的傳喚方式,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原告到庭請求解決時,被告在本地的,可以採用面、電話或者請基層組織人員捎口信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到庭。對於被告不在本地的,如被告居住在本院轄區外的情況,是否採用簡便的傳喚方式,民事訴訟法未作明確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較普通程序簡便,其原因在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較為簡單。被告是否居住在受訴法院的轄區內,不會影響案件的性質。所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對不在受訴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也可以採用簡便的傳喚方式。

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不然的話就只能通過普通程序作出審理。而簡易程序一般是由審判員獨任審理,特殊情況下可能才會組成合議庭。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一切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就包括程序、審理期限、質證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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