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免責事由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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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免責事由有什麼?
律師解析:免責事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當事人可對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對於他人人身、財產等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但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
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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