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件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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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勞動仲裁案件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仲裁程序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提交材料-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前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閲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託方仲裁委員會。

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漢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佈延期裁決。

4、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晶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5、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以上既是勞動仲裁案件程序的規定,程序簡便,時間也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願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當然,因其涉及問題較為專業,所以建議大家最好是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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