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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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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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要公證嗎

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不經過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遺產分割協議中存在房屋等不動產,需要辦理過户手續,在辦理過户手續中,房管處等登記管理部門為確保協議的真實性,避免將來的爭議,在辦理中會採取二種方法:一是要求全體遺產繼承人到場簽字,(不能到場的提交書面承諾書)承諾沒有異議,然後過户;二是要求提交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文書,才能辦理。當然在辦理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時,仍然需要全體遺產繼承人到場簽字,並要支付公證費用,手續更加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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