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案件可以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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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案件可以撤訴嗎?

對執行案件可以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受理執行案件要符合哪些條件?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執行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人,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對於符合條件的,批准並由執行人員採取措施。在執行中當事人可以撤訴,請法院終止執行。法院受理後決定撤案的,將解除凍結查封等措施。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撤訴是在和被執行人達到和解的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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