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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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與税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税人不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税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有哪些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

(三)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履行的當事人。《税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税款、滯納金和罰款。

新《税收徵管法》明確了税務機關對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執行的程序和時限有所不同。與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無論在徵收管理階段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税期的税款進行追繳,因此,都是税款與滯納金一同執行。而對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依法納税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符合納税標準的納税人都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申報納税的,如果納税人是需要依法進行納税,但是沒有履行義務的,那麼在經過税務部門的查處以後,就可以強制執行納税人的財產來進行繳納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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