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能排除法院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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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專屬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即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排除專屬管轄不會導致仲裁協議無效,因此,仲裁協議可以排除專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

仲裁協議能排除法院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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