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程序是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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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會程序是指的什麼?

聽證會程序是指的什麼?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新刑訴法首次規定審判人員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辯雙方聽取有關程序問題的意見,這被學界認為是針對程序性爭議的庭前聽證程序的雛形。庭前聽證程序的性質與庭審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對象不同也有其獨有的特徵。英美及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均建立了針對重大程序性爭議的庭前聽證程序。我國現階段由法官在庭審階段行政化處理程序性爭議,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訴法庭前聽證程序的初步確立,但具體的實施規則尚需完善。

隨着“裁判中心主義”理念在刑事訴訟中被普遍接納,審判階段成為我國學界研究的熱點,不過學者們多側重於與定罪量刑等實體性爭議相關的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的研究,對於審判階段發生的控辯審之間的程序性爭議如何處理則關注不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除對個別的如非法證據排除、迴避等程序性爭議有所規範外,並沒有針對程序性爭議的一般處理程序。實踐中,若控辯雙方在審判階段對程序性問題產生爭議,或者一方向法官提出異議或程序性申請,一般由法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決定,甚至不予理睬。程序性爭議的處理被認為是法官的職權範圍,控辯雙方沒有影響結果形成的機會。並且,控辯雙方只有在庭審階段才有正式提出異議或申請的機會,即使庭前向法院提出,法官也是在庭審階段處理實體爭議時附帶加以處理。

新《刑事訴訟法》第 182 第 2 款的規定有望改變這一現狀。根據該規定,在決定開庭審判並送達起訴書之後、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針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程序性爭議瞭解情況、聽取意見。這條規定雖然較為粗疏,有些內容尚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完善,不過它首次確立了庭前階段法官主導下控辯雙方到場就重大程序性爭議進行探討的專門程序,被認為是庭前聽證程序的雛形。與現行刑訴法規定的庭審階段法官對程序性爭議的行政化處理方式相比,這一規定具有重大突破。一方面,這是我國刑訴法首次針對一般程序性爭議而構建的專門的處理程序;另一方面,該程序是控辯審三方在場的具備基本訴訟形態的聽證程序,而且發生在庭審前階段,改變了我國一直以來聽證程序僅適用於庭審階段處理實體性爭議的現狀。由於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首次嘗試,學者們對於庭前聽證程序的基礎理論尚缺乏系統性的探究。鑑於此,本文擬對庭前聽證程序的基礎理論及庭前聽證程序在我國的構建進行初步的探討。

二、聽證程序要素

聽證程序本質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爭議解決程序,因此它與庭審程序有很多相通之處,需維繫中立第三方下爭議雙方平等對峙的格局,具備基本的程序正義的要素。同時,庭前聽證發生在正式審判之前的準備階段,承擔着服務庭審的功能,而庭審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庭前聽證程序解決的是程序性爭議,與庭審階段處理的定罪量刑等實體性爭議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它的程序相比庭審來説更為簡化和靈活。具體説來,庭前聽證程序具有以下要素:

其一,聽證對象。與庭審階段裁判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實體性爭議不同,庭前聽證程序所針對的是程序性爭議,並且該爭議須對控辯雙方訴訟權利具有較大影響,因此才需要第三方介入以公正處理。主要包括:當事人因質疑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的管轄異議;認為審判人員無法做到公正審判提出的迴避申請;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異議;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過程中產生的爭議;辯方對被告人所適用強制措施的異議;辯方提出的排除控方證據的申請;辯方向法官提出的證據調取、證人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申請等等。當然,不包括庭審之前無法預見的、法官為主持庭審進行需隨時予以處理的、無法與庭審過程分離的程序性爭議。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是否應在庭前予以裁判仍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將非法證據區分為強制排除的非法證據與裁量排除的非法證據,前者由庭前法官在庭審前裁定是否排除,後者由庭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裁定應否排除。在適用強制排除的情況下,證據排除與否有明確的規則可供適用,庭前階段排除也避免了非法證據對裁判者心證的污染;在適用裁量排除的情況下,排除與否需要裁判者根據案件性質、違法嚴重程度、權利侵害大小、排除後果等等多方考量,因此宜由能夠把握案件的庭審法官為之,但也應在庭前提出,給控方以必要的準備時間。

其二,聽證時間。

其三,聽證方式。

其四,聽證裁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聽證會對於一起案件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還必須要與本案有關係的才可以參加,因為這些人的意見是直接關係到一起案件可以怎麼樣發展,但聽證會也是按照程序來進行的,不同的案件會根據不同的程序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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