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務強制執行文書是怎麼回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5W

收到税收強制執行文書是通知納税人需要繳納税款,書面通知開户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罰款,繳納税收是公民的義務,税務機關會對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強制執行。

收到税務強制執行文書是怎麼回事?

税收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兩種

一是書面通知開户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罰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其它財產在《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中規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它財產,包括納税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税收徵管法所稱的個人及其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採取税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

税收制執行措施的實施範圍包括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

《税收徵管法》明確了税務機關對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但時限和程序有所不同。與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強制執行措施不論在徵收環節、管理環節還是在檢查階段實施,都是對已超過納税期的税款進行追繳,都是與滯納金一同執行。(如徵管法三十八條執行税收保全的時候由於是當期的税款不包括滯納金,只針對税款,但如果保全期過後仍不繳納的在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就應包括滯納金。那麼對五十五條所涉及的,以前期的税款進行追繳的本身就含有滯納金,在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時就包含滯納金)。

需要強調的是:

對罰款的強制執行追繳必須等複議期滿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複議期限為60天、起訴期限為三個月)那麼也就是説得在90天后才能對罰款進行強制執行。

税收強制執行的程序:

針對税款、滯納金的(有兩種)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

《税收徵管法》第55條規定,“税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前期的納税情況進行税務檢查時,發現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税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先責令限期繳納。

一般程序:(徵管法第40條)

第一步:責令限期繳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的,主管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步: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以強制執行。

第三: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税人自動履行納税義務的時間,税務機關可直接拍賣、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税款。

納税人不繳納税款或者是拖延税款、或者是偷税漏税的,税務機關會通知納税人或者是納税單位繳納税款、罰款或者滯納金,收到收到税務強制執行文書就是通知納税人繳納的意思,如果不繳納税務機關會強制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