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與税收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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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所有的行政行為在規定的程序之下都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因為對於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不能去採用消極的態度不面對不處理,就算心裏面存在爭議也有非常公開透明的司法救濟的方法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主要是行政複議與税收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複議與税收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行政複議與税收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1、税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解決税務行政爭議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税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事項,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指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税務機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税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複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閲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照相、錄音、錄像和辦案所需的電腦、掃描、投影、傳真、複印等設備,保障辦案交通工具和相應經費。

2、税務強制執行

税款罰款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為了保障國家税收罰款及時,《行政處罰法》、《税 收徵收管理法》都對處罰的強制執行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中税務機關的主體地位,為税務機關行使税收罰款的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據。

(一)《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 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 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72天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 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 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 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 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 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做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 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三)《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 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 定,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 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一點,行政複議與税收強制執行這兩者根本就不衝突的,但是税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之前已經給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提起行政複議了,在行政複議期間肯定不會有其他強制性的方法去針對税收相對人的,只有行政複議失敗了仍然不履行,那税務機關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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