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的案件可以改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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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送達的案件可以改期嗎

公告送達的案件可以改期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版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當事人應當在出現無法出庭事由法院確定的開庭日前向審理案件的法庭申請延期開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二、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我國的辦案單位在送達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時,應按照法律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送達至被告人員所在地三個月的,視為被告人員的自動接收。一旦被告接到法律文書時,應聯繫法律文書派發部門。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應訴案件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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