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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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機關,同時又擔負着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對於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大家或許都很好奇,那究竟公安辦案流程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公安辦案流程的資料,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公安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一、公安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報案、扭送等等

2、審查:一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就移送有關機關;二是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3、立案

4、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緝等。

5、破案

6、採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

9、移送審查起訴

一般情況下,公安的辦案流程就是以上9個步驟,接下來小編還為大家找了關於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範圍。

二、公安受理案件範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貪污賄賂犯罪,(二)自訴案件,(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六條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七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以上為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因為公安機關在案件中一般都是行使的偵查刑事職能,如果你還有這方面的困擾,可以在本站找熟悉流程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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