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需要重新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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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迴轉需要重新立案嗎?

執行迴轉需要重新立案嗎?

執行迴轉依據的是新裁判,需要再次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限定(試行)》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換的,原執行組織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限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奏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路人返還已獲到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迴轉應再次立案,適用執行流程的有關限定。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有哪些?

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迴轉。

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迴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並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迴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4、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迴轉就是對執行的判決結果或者是裁定有錯誤的而進行重新審判,這需要由被執行的一方進行申請,只要符合條件法院就會對此重新立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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